投資計畫進度調整的最長期限說明

2025.03.26

一、對已取得「投資政策核准」之計畫,延長進度的最長時限:

依據《2020年投資法》第41條第4項規定:

投資人對已獲核准投資政策的投資計畫進行進度調整時,原則上不得超過最初核准文件所載投資進度延長 24 個月以上。除非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:

  • 不可抗力事件(如天災、疫情等),並依據民事法與土地法處理後續影響;
  • 政府機關延遲交地、出租土地或變更土地使用目的所致;
  • 因應政府主管機關要求,或主管機關延誤辦理行政手續;
  • 因政府部門變更都市計畫或用地規劃
  • 調整原投資政策核准內容之目標,或新增需重新核准的投資項目目標;
  • 投資總額增加達 20%以上,導致原計畫規模需同步調整。

二、對僅取得「投資執照」之計畫,延長進度的最長時限:

根據越南稅總於2022年發佈之 第2541/CV-TCT號公函 說明:

  • 《投資法》第41條第4項有關「進度延長不得超過 24 個月」的規定,僅適用於已取得「投資政策核准」的項目
  • 若是僅持有投資執照、未經投資政策核准的項目,則不適用此條款之延長限制。

換句話說,僅持「投資執照」營運的企業,其進度調整可依具體狀況個案處理,不受24個月限制條款所拘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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