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(一)法律依據:
- 2014 年《投資法》
- 第 108/2015/ND-CP 號法規,為《投資法》之細則及施行規定
- 越南作為締約國的相關國際條約
(二)越南禁止外國投資者從事的投資項目:
越南對外國投資者有所限制或禁止的投資領域,係指需符合特定條件方可投資,或完全不得投資的產業。
1. 外國投資者在越南受限制的投資領域包括:
以下產業需符合越南法令規範或相關條約承諾,才可進行投資:
| 編號 | 投資領域 |
|---|---|
| 1 | 廣播與電視業務 |
| 2 | 文化創作、製作與流通產業 |
| 3 | 礦產開採與加工 |
| 4 | 電信網路基礎建設、電視傳輸系統、電信與網路服務 |
| 5 | 公共郵政網建設、郵政及配送服務 |
| 6 | 河港、海港與機場之建設與營運 |
| 7 | 鐵路、航空、公路、海運與內河運輸(客運與貨運) |
| 8 | 海洋漁業捕撈 |
| 9 | 香菸製造業 |
| 10 | 不動產交易 |
| 11 | 進出口與商品流通 |
| 12 | 教育與訓練產業 |
| 13 | 醫院與診所經營 |
| 14 | 根據越南與其他國簽署的條約所限制市場開放的其他產業 |
凡外國投資者欲投資於上述領域者,須遵守越南法律與已簽署條約中的相關規範。
2. 明文禁止投資的領域:
一、損及國防、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項目:
- 毒品製造與加工
- 涉及侵害國家利益與個人隱私的秘密調查服務
- 私人偵探與調查業務
二、有損越南歷史、文化、倫理與社會風俗之項目:
4. 破壞歷史文化遺址、或對遺址景觀造成影響之建設案
5. 製作色情或迷信文化產品
6. 生產有害兒童身心健康與品格教育的玩具、或影響社會治安的產品
7. 涉及賣淫、婦幼人口販運
8. 進行人類生殖複製試驗
三、危害人體健康、破壞資源與環境之項目:
9. 製造列入《化學武器公約》附表一的化學品
10. 製造越南禁用的動植物用藥劑
11. 製造尚未核准使用的人用藥品、疫苗、生物製劑、美妝品、殺蟲劑等
四、進口危險廢棄物處理及有毒化學品相關業務:
12. 處理從境外進口的危險廢棄物;生產國際條約中禁止的有毒化學品或使用有毒劑
五、法律另有禁止規定之其他項目
3. 有條件投資的領域(依《2014年投資法》第29條)
一、一般需設限之投資領域包括:
- 涉及國防、安全、社會秩序等敏感產業
- 金融與銀行相關領域
- 直接影響公共衛生之產業
- 文化、資訊、新聞、出版業
- 娛樂產業
- 不動產交易
- 自然資源勘查與開採、生態環境
- 教育與訓練發展相關領域
- 法律明定之其他領域
二、對外國投資者來說,除上述外,亦包含根據越南締結之國際條約所需履行之領域。
三、若在其他國家該產業屬限制性領域,則即使在越南非限制性,仍應審慎處理。
四、若越南投資人持股達 51% 或以上,則該公司可享有如同本國投資者之待遇。
五、政府可根據特定時期之經濟發展需求及國際承諾,公告需設限的投資產業清單,並訂定外資進入該產業之相關條件。
